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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胶地板商标注册19类或27类,不注35类商标也可以网上销售经常有客户或朋友问这个问题,就有了写一写的想法。其实答案很简单:只要注册了产品类商标,该商标不论在线下或线上,都可在对应产品上使用,不然商标的分类就没有意义了,大家只需注册35类就好,何况,商标的本质就是用于商业用途的标识,既然是商业用途,当然不分线上或线下。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推崇35类呢?最根本原因还是为了多做业务,而35类的注册项目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又具有相当的“吸引力”。3501群组里面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2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3有“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等等,都让人很容易认为该类有相当的重要性。行业内的一些人确实是一知半解,尤其一些前几年的新增项目名称,刚开始或许会有误解,但有些则是明知其意,有心误导。解读的关键点在于这些服务项目的前面往往都要加上一个前缀“为他人提供”,后面都要加上两个字后缀“服务”,这才是这些服务项目名称的本意。也即:“广告宣传”其实是”为他人提供广告宣传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其实是”为他人提供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进出口代理”其实是”为他人提供进出口代理”。换而言之,“广告宣传”等其实是广告公司的核心类目,而不是为自己打广告所必须注册的项目。 正因为35类的注册项目容易让人误解,加上2017年天猫入驻新规中提到,开设卖场型旗舰店需要35类商标,某种程度上将35类推向了神坛,甚至被夸大成了万能类,必选类,似乎35类不注册,整个商标都不能在网上销售,这显然是对天猫规定的片面曲解,天猫卖场型旗舰店的概念是指以服务类型商标开设且经营多个品牌的旗舰店,举例来说,苏宁电器就是一个卖场店,它们卖的是别人的产品和品牌,京东、苏宁则是卖场品牌。由此可见,35类对于一般的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来说,并非核心类。例如一家服装企业,最需要注册的是25类“服装鞋帽”而非35类。 当然,凡事都有正反两面,也应看到的是,35类并非一无是处,只是我更希望实事求是的说清35类的实际作用,而非夸大和误导。个人认为,对于有开卖场店或者确实有其他35类服务项目需要的企业或个人来说,毋庸置言,35类是必须注册的。而对于暂时没有这类规划的企业来说,为了防止他人乃至竞争对手注册该类,用我们的品牌名称去开设卖场型旗舰店或在线下开设实体店,35类也有一定的保护意义。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同行的推波助澜,在相关人士心目中造就了一个35类非常重要的认知,某种程度上也让35类的作用有了放大效应,举例来说,17年底,许多名字里带有“美妆”二字的微信公众号都接到封禁通知,内容为“名称已被违规清除”,理由是公众号名称侵犯了别人的商标权,判定违规并予以封禁。许多不明真相的粉丝以为公众号出现了什么违规行为被封号了,公众号运营者也被迫出来发表了声明。其背后原因就是有人在35类注册成功 “美妆”商标后进行投诉(该名称在化妆品上属于行业通称,在3类并不能注册),虽然后来腾讯也认识到失误撤回了封禁,但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已经造成。相信企业也肯定不希望将来自己的公众号或推广活动有这方面的隐忧。 总之,我认为对于大多数做产品的企业来说,35类并非必要的核心类,能注册的情况下不妨考虑注册,毕竟商标的注册费用不高且有效期长达十年,当下炒商标抢商标的大有人在,花点费用提前注册保护也无妨。但如果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不了,也不必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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